晉建市字〔2018〕341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省直有關廳、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我省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升建筑業企業項目組織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參照先進省份經驗,現就推進我省工程總承包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程總承包主要模式及推廣適用范圍
(一)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或者若干階段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工程總承包主要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簡稱“EPC”)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簡稱“D-B”)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方式。
(二)推廣適用范圍。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以及應用BIM建造技術的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社會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二、規范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
(三)工程總承包發包階段。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
1.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環境評價手續完成,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批準,可以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2.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或者總體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須進行的勘察和初步設計招標,可以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采用上述第1項情形發包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設計方案、功能需求、技術標準、質量和進度要求、投資限額及主要設備規格等均應確定。
(四)工程總承包發包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2.已辦理土地使用批準手續;
3.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已經取得批準、核準或備案;
4.已獲得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5.工程建設資金簽訂已落實承諾書;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工程總承包招標方式。對于政府和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總承包單位;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采用自主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六)工程總承包單位資格。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特、一級資質,或者二者同時具備的聯合體,且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業績。發包人不得將工程總承包業績設定為承包人的資格條件。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也不得是與上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單位。
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八)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示范文本及省級相關規定執行,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
2.明確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設計、設備采購以及施工的內容及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工期、驗收等量化指標;
3.載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如BIM技術、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4.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勵和違約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5.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分包內容的要求;
6.明確最高投標限價。
(九)投標文件編制期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宜少于45日。
(十)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投標文件提出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等應當控制在招標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范圍內。評審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文件、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業績和信用、分包方案等。同時具有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可將其作為加分項。
(十一)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可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條款及格式制訂。
(十二)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外,合同固定價格一般不予調整。
(十三)工程總承包暫估價。在工程總承包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人應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暫估價招標的具體安排。
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三、完善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
(十四)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全過程咨詢管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可在項目立項后,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全過程或分階段項目管理咨詢服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后即可進行招標。擇優選擇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企業,全過程咨詢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
(十五)工程總承包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采購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但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施工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僅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主體工程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僅具有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主體工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十六)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督促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
2.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工程進度等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3.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項目團隊。應當配備項目經理、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
(十七)工程總承包項目風險管理。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1.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2.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工程費變化;
3.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總承包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4.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工程費的增加。
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
(十八)工程總承包費用或投標報價范圍。工程總承包費用或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范圍或工程總承包工作內容,包括相應工程的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缺陷責任期維修費、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保險費等。
(十九)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工程總承包招標核準備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施工許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應以建設單位為主體辦理。
(二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按照有關規定須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報項目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十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完成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二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次性或分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上述相應手續時,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作為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的條件。可以提交當前階段按規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所需的圖紙。可以提交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作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二十三)工程總承包項目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工程總承包單位共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的設計、施工等方面內容,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并向建設單位移交全套工程技術和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四)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當工程總承包企業為聯合體時,由聯合體牽頭人負總責。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應依法同時對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具體分包單位予以責任追究。當工程總承包企業為聯合體時,應依法同時對聯合體中的牽頭單位、直接責任單位、以及專業分包單位予以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違反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不合法要求,導致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二十五)保修責任。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四、切實推進工程總承包工作
(二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加大工程總承包的推進力度。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有利于推行工程總承包的角度出發,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通過試點引領,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和模式。要加強與發改、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十七)保證項目落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的應用,要全面推行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要確保新建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建設比例不低于20%。要盡快完善工程總承包建設組織實施方式與現行招投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安全監督與施工許可等各環節的配套制度,確保總承包項目順利實施。
(二十八)提升管理水平。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調整和完善組織機構、專業設置、人員結構,形成集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項目管理于一體的工程總承包組織體系。要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支符合工程總承包業務需求的專業人才隊伍。要建立完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努力提升企業工程總承包能力和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20日
晉公網安備 14080202000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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