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建質字【2019】24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保障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我廳編制了《山西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的,請及時反饋我廳。
附件:山西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試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2月14日
附件:
山西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試行)
1 總 則
1.1 為推進我省建筑產業現代化健康發展,規范各參建單位質量行為,確保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7〕62號)等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導則。
1.2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及對其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導則。
1.3 本導則所稱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結構系統全部或部分由混凝土部件(預制構件)構成的裝配式建筑。
1.4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則上應實行設計、構件生產、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模式;鼓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術,實現全專業、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1.5 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現澆構件采用鋁合金模板系統施工工藝,實現免抹灰效果。
2 基本規定
2.1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預制構件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2.2 實行預制構件安裝首層(首段)驗收制度。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預制構件安裝應選擇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的施工段進行試拼裝,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預制構件生產等單位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2.3 實行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駐廠監造制度。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對首批預制構件進行駐廠監造,對原材料進場、混凝土制備、澆筑、鋼筋綁扎、構件成型養護等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理,對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2.4 實行關鍵崗位工人技能培訓制度。施工、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組織對預制構件吊裝工、灌漿工、預埋工等關鍵崗位人員進行技能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
2.5 實行灌漿套筒灌漿施工質量工藝檢驗制度。灌漿套筒灌漿施工前,應模擬現場施工條件制作平行試件,進行抗拉強度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灌漿施工。
2.6 實行鋁合金模板系統試拼裝驗收制度。現澆構件采用鋁合金模板系統施工工藝的,應在模板加工完成后進行標準單元或整層試拼裝,經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現場安裝。
3 參建主體的質量管理要求
3.1 建設單位
應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
3.1.1 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點,全面協調設計、監理、施工、預制構件生產等參建各方主體的協作關系,承擔綜合管理協調責任。
3.1.2 應將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預制構件生產、施工安裝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3.1.3 應將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裝配率變化等方面的重大變更,應當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
3.1.4 組織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工作時,應召集預制構件生產單位一并參加。
3.1.5 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預制構件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相關單位參加首批預制構件質量驗收;組織預制構件安裝首層(首段)質量驗收。
晉公網安備 14080202000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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